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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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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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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9 | 點閱數: 12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1 月 2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1171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退撫法於 114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 112 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 113 年 1 月 1 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法第 67 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 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 4 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三、茲因修正條文未另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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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114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獎專輯電子檔,業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傑出貢獻獎/歷年得獎專輯),請查照並廣為宣傳,以發揮標竿學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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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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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9 | 點閱數: 15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5 年 1 月 6 日部管二字第 11559135863 號書函辦理,併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函轉教育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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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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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9 | 點閱數: 16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4302B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4年12月31日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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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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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8 | 點閱數: 2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4672 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發布令影本、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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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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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20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466 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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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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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36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修正條文各 1 份。 二、旨揭保障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以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內容係於立法院審查保障法時配合調整,致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與保障法修正條文未盡一致,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於保障法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後,自應悉依保障法規定辦理。 三、茲就旨揭修正條文相關事項說明摘述如下,並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一)按保障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職場霸凌定義,與安衛辦法第 31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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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4、附件5、附件6,並自115年1月1生效,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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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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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29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1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4111 號書函辦理,旨揭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841 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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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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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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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17
說明:檢附旨揭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 1 份。
檢送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1份,並自115年1月1生效,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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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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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407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對象範圍,將原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為「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警監三階以上」之公務員。(修正第 2 點) (二)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第 3 點) (三)新增申請表為應備文件及行程表應載明事項,並規定機關首長應檢附上一級機關核准文件,或由上一級機關代為申請之規定。(修正第 5 點) (四)刪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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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業於114年12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1號令發布,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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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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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01-06 | 點閱數: 33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4 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民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本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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