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3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80081954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為兼顧旨揭考試通過應考人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選之需要,請各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時,同意旨揭應考人得以本資格考試通過證明(如成績單)及載明完成教育實習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等方式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 三、另為避免影響前述以切結方式甄選錄取人員於學年開始獲聘之權益,案內切結截止期間,最遲以 108 年 10 月 31 日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