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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3-10 | 點閱數: 7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次作業之參加甄選對象,依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幹事職務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 2 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14 年 3 月 12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任現職滿 2 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位間調任與幹事相當職務(含以上)合計滿 2 年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機關學校服務年資。

(二)具幹事任用資格(視職缺需求,須具綜合行政或文教行政職系資格)。

(三)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所列事項者。

(四)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之職務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不相當者,無法參加本項甄選。現任與幹事職務列等相當,不得選填(請參閱附件銓敘部釋函)︰

1、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銓審函。

2、經銓敘部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及經採計認定最近 10 年所修習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表)。

3、尚待認定最近 10 年(即 104 年 11 月以後)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專長修習之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及成績表)。

(四)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核對及影本供抽存。(視公告職缺需要檢附)

(五)屬超額移撥人員請檢附現職派令(註明超額移撥)、離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旨揭職務甄選之相關規定請詳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 114 年度第 1 次第 2 階段幹事甄選簡章。

五、檢附「資績評分表、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經歷及現職(銓敘審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參加甄選作業資格具結書」、「自願降調切結書」、「臺南市政府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甄選作業委託書」、「銓敘部釋函」、「體格檢查項目表」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六、旨揭職務甄選之各項訊息均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請隨時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