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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05 | 點閱數: 124

說明: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 114 年 1 月 2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044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具一定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國安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又依內政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所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規定,赴陸參訪對象如有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應據實載明邀請單位或探訪對象資訊。

三、為維護兩岸健康有序之交流秩序,請本府所屬相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期限報府核轉(定)。另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或行程變更前報府奉准變更,如有違規情事,將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