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1 月 8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62796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各專業法規有關領取執業執照之規定未盡相同,專技人員是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宜由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為解決部分專技人員具有曾任職行政機關(構)相關職務所從事之工作性質,是否符合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疑義,因涉及法規執業規定專業性之判斷,敬請協助認定或轉請主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