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16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請各機關確依前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