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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1-16 | 點閱數: 683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
(二)第 8 點第 1 項第 3 款: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勵金。
(三)第 8 點第 2 項: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