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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5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090541301 號函辦理。 二、請依上開本府來函揭示原則審慎推薦人員(團體)參加選拔,並應依來函揭示之推薦作業規定辦理。 三、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