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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11 | 點閱數: 26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函釋略以,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三、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公...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41
一、本市 11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簡章請參閱本局公告系統編號第 272293 號公告。   二、為廣納本市優秀人才,旨案報名日期延長,調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期程如下:   (一)網路報名:請於 114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 30 分前至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s://candidates.tn.edu.tw/)線上報名,惟確認報名與否,仍以完成現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為準。     (二)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重要時程如下,請貴校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惟課務應自理:  ...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19
說明:檢附旨揭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各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06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41445445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中心)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貴校(中心)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46
一、本市 115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作業等相關資訊,請詳閱本局公告編號 272293 。另調整校長甄選-網路報名日期,請於 114 年 11 月 9 日(星期日)下午 5 時 30 分前至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s://candidates.tn.edu.tw/)線上報名,惟確認報名與否,仍以完成現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為準。   二、旨揭積分審查作業時間訂於 114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中午 11 時 30 分,下午 1 時至 4 時於本市東區崇學國小崇學館辦理,補件時間截至當日下午 4 時前,逾時不受理。   三、 請各校(單位)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04 | 點閱數: 37
說明: 一、旨揭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主題名稱:「中年食力養成班:從吃開始逆轉健康 代謝症候群 OUT!」。 (二)課程時間: 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5 時(課程代碼: TN1141119 )。 (三)課程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四)參加人員: 1、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採薦送報名參加;參加人數上限為 60 人。 2、為維護課程品質,本課程不得現場報名,本府人事處將於 11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公告參加人員名單於 iShare 行動知識網,請人事單位上網確認名單(本府單位將另行通知各單位聯繫窗口)。 (...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33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0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14216038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20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7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9072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機關設有派出單位或轄下設施,且其所在地點與機關所在地並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4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22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200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通報平臺操作手冊各 1 份。 二、茲以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業明定各項作業處理時效,人事總處配合調整通報平臺相關功能,各機關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依循法定程序辦理職場霸凌案件,前通函重申相關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落實迴避或採取適當處置,並依保密原則妥適處理,又歷次通函所涉申訴與處理相關事項(如附一覽表),業於現行保障法、安衛辦法及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