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212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前揭函示,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修正為每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並得覈實辦理;另致贈對象擴大至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由各主管機關斟酌其實際任職情形及經費狀況,於前開金額上限內,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發給。
三、考量本府整體預算經費及撙節原則,現階段各機關學校辦理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仍請於每人新臺幣 5,000 元上限內覈實辦理;至屆滿 65 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請各機關依實際任職情形及經費狀況,本權責審酌是否比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