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使各學校、幼兒園均能具備充足鑑定評估人員之規模及提升鑑定評估專業知能,請鼓勵所屬教師參加。
三、參加人員及資格
(一) 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本市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二) 本市前項以外之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三) 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具特殊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四)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 本市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六) 本市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七) 本市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四、請惠予參加人員公(假)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