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 111 年 9 月 23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111237784 號函前已諒達。
二、依據特教法及特教法施行細則規定,擬訂 IEP 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家長及學生參加。考量 IEP 涉及特教生學習權益,訂定及檢討 IEP 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 2 週內提供學生以及家長。
三、完整 IEP 得由學校依職權主動提供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