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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府環保局 111 年 2 月 22 日環綜字第 1110018723A 號函辦理。
(一)補助各校租用遊覽車費用,每輛至多補助新臺幣 8,000 元,每校至多申請 2 車次。
(二)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辦理場域為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2.申請日期較早者:以本局傳真資料記錄之時間為準。
3.計畫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111年3月4日止,辦理日期為111年3月11日至5月31日止。
檢附旨案計畫 1 份,相關問題請逕洽環保局黃小姐,06-268675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