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市府 114 年 12 月 4 日府人考字第 1141664087 號書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遴薦作業,相關條件如下:
(一)遴薦資格:符合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資格條件且無第 1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
(二)遴薦原則:
1、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
2、請於遴薦人選時,併同查明被遴薦人最近 3 年內是否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受調查或成案;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受處罰等情形;或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均不得推薦。
(三)遴薦程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由人事、政風單位查明前揭要點第 3 點及第 4 點所列情事後,提經所屬機關考績委員會,並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4 、 8 、 13 條之選拔條件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推薦名額:請各機關、學校至多推薦 2 員參加,如無適當人員則免推薦。推薦達 2 名以上者,應排定優先順序,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期限:請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前(逾期不受理)將相關表件函送本局,俾憑辦理審議事宜。
(三)表件:
1、遴薦表(請貼 2 吋照片)。
2、事蹟表(請黏貼光面彩色 2 吋相片 2 張,其中 1 張浮貼)。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有關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部分,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人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約 300 字),以提升審查效益。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請壓縮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yawenhou@mail.tainan.gov.tw )後來電告知確認。
(五)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 5 萬元,並給予公假 5 日,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納為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
五、為期得獎人員事蹟與精神能發揮影響力,並鼓勵公務人員見賢思齊,各機關所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於本府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意外事件或其他不正情事,或有離退等原因者,各機關應隨時通知本府,並視情形向本府撤回遴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府撤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如有隱匿,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