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 113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特教)第 1 次市內介聘作業業於 113 年 4 月 24 日於中西區協進國小辦理完畢,共 269 名教師申請,共 176 人達成介聘(名冊如附件 1):
(一)幼兒園特教教師介聘: 4 人申請,成功介聘 3 人。
(二)國小:
1.特教教師介聘(身心障礙類)含超額教師: 22 人申請,成功介聘 9 人。
2.特教教師介聘(資賦優異類): 1 人申請,成功介聘 0 人。
3.學校合併或停辦教師介聘: 16 人申請,成功介聘 11 人。
4.超額教師介聘: 5 人申請,成功介聘 5 人。
5.專任輔導教師介聘: 6 人申請,成功介聘 4 人。
6.加註雙語教師介聘: 2 人申請,成功介聘 2 人。
7.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 26 人申請,成功介聘 21 人。
8.一般教師介聘: 187 人申請,成功介聘 121 人。
(三)互調多角調教師確認成功名單,俟介聘甄選分發小組會議確認後公告。
二、上開教師應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22 點第 9 款至第 11 款規定辦理。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攜帶介聘報到通知單、教師證書正本、原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等證件至新介聘學校接受教評會審查。並應依通知期限至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1.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本局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 2.有第七點第三項第一款各目情形之一。
達成介聘之教師,未依前款規定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三年內不得申請市外介聘;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者,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三、請新介聘學校於 113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召開完教評會審查(審查時間學校自訂)。另依上述要點第 5 點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第 22 點第 16 款各目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聘任。學校於聘任教師前,應確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辦理查詢作業。並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規定辦理。
四、倘有教師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教師法第 19 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情事,請新介聘學校於 113 年 5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前將教評會審查結果清冊(如附件 2)傳真至安慶國小教務處主任(FAX : 2475032 , TEL :2460334分機1701請以電話確認),傳真抬頭務必填寫「教務處楊主任」收。
五、達成介聘之教師至新介聘學校接受教評會審查,請貴校惠予公假登記,惟課務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