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該會 107 年 12 月 7 日原民綜字第 1070074955 號函辦理。
二、 108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該會前於 107 年 6 月 6 日公告,本府亦以 107 年 6 月 8 日府族原字第 1070644434 號函轉在案,其中鄒族歲時祭儀假(戰祭)原為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期間依實際舉辦日期擇 1 日放假,已重行公告調整為「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間戰祭為主,若當年度未舉辦戰祭,則改以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間之小米收穫祭,依前原則以實際舉辦日期擇 1 日放假」,合先敘明。
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除春節放假 3 日外,其餘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均放假 1 日,而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該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電子公告。
四、該會依 99 年部落調查結果之基礎,並參酌各族群或有其他情事需調整之必要後,彙整公告 108 年度放假日期。爰此,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公告放假日期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事宜。
五、相關資訊公開於該會全球行政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網址:http://www.apc.gov.tw),歡迎各機關(單位)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