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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24 日部法三字第 1145903337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由於東部地區交通日趨便利,東台加給支給數額自 79 年 7 月 1 日起予以凍結而不再調整,是該項加給與服務於山僻地區、離島地區而支領之地域加給情形有別,從而支領東台加給人員所服務地區,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所考量人力甄補較為不易之偏遠、高山、離島地區不同。因此,支領東台加給人員除具有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情事外,不適用過調日期最多得延長 3 個月之規定。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5582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 年 12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15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陸委會函以,鑒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證、定居證)及領用陸方護照之之具結情形,並刊登於選舉公報,爰配合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刪除原備註 2 文字。
三、另為利各機關宣導常態化制...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