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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26 | 點閱數: 4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114 年 2 月 24 日人發專字第 1140200038 號函辦理。 二、旨揭優惠方案請參閱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簽訂語言進修課程優惠方案一覽表」,由公務人員依個人意願自費報名參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26 | 點閱數: 12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37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國教署來函、作業原則、簡歷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25 | 點閱數: 4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19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0522A 號函轉陸委會 114 年 2 月 1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131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及陸委會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並請確實加強宣導。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25 | 點閱數: 74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14 年 2 月 14 日府人福字第 1140036245 號函暨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府為營造單身員工友善交友環境及機會,透過跨縣市合作拓展同仁社交生活領域,並結合環境教育課程豐富人際交流,特辦理旨揭活動。 三、旨揭活動由嘉義縣政府人事處與本府人事處主辦,並由嘉義縣布袋鎮公所人事室承辦,活動內容說明如下: (一)活動時間: 11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 (二)活動地點:嘉義縣布袋鎮洲南鹽場、彩虹屋、漁市場、海景公園(高跟鞋教堂)及本市將軍區扇鹽地景園區。 (三)活動對象: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單身公教員工(女性優先錄取...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20 | 點閱數: 57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2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142160064 號函辦理及本府 114 年 1 月 15 日府人力字第 1140133630 號函諒達,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二、茲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114 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刪減致影響容訓量,爰本訓練調訓比例由原 16.5%修訂為 15%。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18 | 點閱數: 93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 114 年 2 月 10 日府教學字第 1140021150 號函辦理。   二、本市預計於 114 年 5 月 1 日(星期四),於中山國中辦理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之積分審查作業,詳細流程另行公告。   三、旨揭介聘作業申請表將由本局另案統一發放。   四、有意願參與旨揭介聘作業之教師,相關訊息請至「114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網址: https://tasweb.kh.edu.tw/114)查詢(網站目前建置中)。   五、若有相關疑義,幼兒園請洽特幼教育科鄭小姐(電話:...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14 | 點閱數: 44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2 月 12 日部退五字第 113577777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旨揭解除列管期間,退休公務人員如有因再任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請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14 | 點閱數: 51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2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26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旨揭保險自本( 114 )年 4 月 1 日 0 時起至 117 年 3 月 31 日 24 時止,由凱基人壽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為期 3 年。相關說明及投保計畫、加入表請逕至本府人事處網頁(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區或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下載運用。投保作業請逕洽凱基人壽辦理,洽詢電話: 0800-098-889 。 三、檢送旨揭說明資料、投保計畫及加入表各 1 份。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5-02-12 | 點閱數: 77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130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主管人員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