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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8 年 7 月 5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80781869 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 108 年 6 月 27 日廉政字第 10800341810 號函,及 108 年 9 月 3 日臺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拜訪鄭局長相關反賄選宣導決定事項辦理。
二、旨揭選舉將於 109 年 1 月 11 日舉辦投票,為將反賄選觀念深入本局轄管各級機關、學校,以強化拒絕賄選決心,並勇於檢舉賄選,避免暴力及金錢介入選舉,影響選舉結果公平性,特辦理反賄選宣導 1 案,請利用多元宣導社群通路(海報、跑馬燈、網頁、臉書、 Line 群組等),進行反賄選宣導。
三、惠請本局轄管各級機關、學校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旨揭團體施測相關事項如下:
(一)永華場次:
1、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 14 時至 16 時 30 分,並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3、報名期限: 108 年 9 月 9 日起至 10 月 21 日止。
4、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考資訊自本( 108 )年 11 月 6 日起開放查詢。
(二)東興場次:
1、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 14 時至 16 時 30 分,並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 5 樓禮堂(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
3、報名期限: 108 年...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教育會 108 年 9 月 03 日南市教旺字第 1080000008 號函辦理。
二、請各會員學校(會員需入會 2 年以上)於 108 年 9 月 12 日(四)前將「財團法人臺南市教育會文教基金會 108 年度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申請單」逕送臺南市安南區教育會(安順國中)並至 google 表單填報「臺南市教育會文教基金會 108 年度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申請清冊」,俾利後續彙整作業,表單網址: https://forms.gle/Px83iQxaDPdk68CQ6 。
三、優秀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獎學金申請單及獎學金申請清冊填報網址一併公告於臺南市安南區教育會 http://net.yhsh.tn.edu.tw/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成效力評估計畫及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訓練活動資訊如下:
(一)研習時間:本年 9 月 27 日(五)下午 2 時至 5 時,共計 3 小時,並於下午 1 時 30 分起開始報到。
(二)研習地點:本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S703 研習教室(南臺科技大學 S 棟 7 樓)。
(三)研習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薦任第 7 職等以上主管人員,線上報名至額滿為止。
三、報名方式:請各人事機構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ecpa.dgpa.gov.tw/ 點選「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進行薦送報名,自即日起至本年 9 月 20 日(星期...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一)字第 1080125904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四、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檢附前揭教...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8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093179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01 年 12 月 13 日臺人(一)字第 1010226852 號函略以,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應邀參與廠商編輯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之工作,並應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員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8 年 8 月 22 日內授移字第 1080932712 號函辦理。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 3 、第 91 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 108 年 8 月 6 日院臺法字第 1080026109 號令發布定自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在案。自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送交(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進行通報。
三、通報原則如下:
(一)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二)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首...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