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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2 月 25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15787 號函暨 109 年 2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13587 號函辦理。
二、本市預計於 109 年 5 月 5 日(星期二),於金城國中辦理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之積分審查作業,詳細流程另行公告。
三、旨揭申請表將由本局另案統一發放。
四、有意願參與旨揭介聘作業之教師,相關訊息請至「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網址: http://tasweb.kh.edu.tw/109 查詢。
五、若有相關疑義,幼兒園請洽特幼教育科許小姐(電話: 2992479)、特教班請洽特幼教育...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 109 年 2 月 20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重申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園)教職員工差假事項,請確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二)下班後申請加班,於加班時間內外出用餐或從事非公務之行為。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如申請家庭照顧假或病假等卻進行國內外旅遊等從事與假別不符之事務。
三、請各機關學校(園)首長確實督導所屬同仁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有以上...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