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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海佃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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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337
說明: 一、依臺中市政府 109 年 3 月 5 日府授法行字第 1090049566 號函辦理。 二、旨揭座談會訂於 109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二)13 時舉辦,因考量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發展期間,為避免大型群聚活動傳染,以線上直播方式舉辦,請至「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或「元照出版」臉書粉絲專頁參與旨揭座談會直播活動。 三、檢附說明一來函、議程表 1 份供參。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299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七點。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9 | 點閱數: 583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2 月 25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15787 號函暨 109 年 2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13587 號函辦理。 二、本市預計於 109 年 5 月 5 日(星期二),於金城國中辦理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之積分審查作業,詳細流程另行公告。 三、旨揭申請表將由本局另案統一發放。 四、有意願參與旨揭介聘作業之教師,相關訊息請至「109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網址: http://tasweb.kh.edu.tw/109 查詢。 五、若有相關疑義,幼兒園請洽特幼教育科許小姐(電話: 2992479)、特教班請洽特幼教育...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6 | 點閱數: 33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25475A 號函及相關附件辦理,檢送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請貴校(園)於疫情停課期間,學生家長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應協助出具停課證明,以利其向服務機關學校(園)請假。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289
說明: 一、本府 109 年 2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90261953 號函計達。 二、為降低校園傳染及個人出國遭受感染之風險,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於防疫期間(含例假日),應避免安排出國參訪、交流及旅遊等行程,並確實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即時調整發布之防治策略及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審慎評估是否准假,倘同仁因特殊原因有親赴旅遊警示第二級及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含轉機)之必要者,應函報本局專案核定。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416
說明: 一、依據本局所屬學校因應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武漢肺炎)停課復課補課及輔導處理原則辦理。 二、旨揭教職員工於假日到校上班,可依實際加班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於 1 年內覈實補休並課務自理。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5 | 點閱數: 499
說明: 一、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 109 年 3 月 2 日國壽字第 10900300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保險方案於 109 年 2 月 22 日屆滿週年,須提前辦理續保作業延續保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續保作業辦理不便,為確保公教保戶保障不受中斷,國泰人壽特延長續保受理期限從 2 月 22 日至 3 月 22 日止。貴屬員工如欲提高投保等級或增加眷屬人員者,請與國泰人壽連絡;各機關學校如有相關需求,亦請逕洽該公司瞭解辦理,洽詢電話: 0800-036-599 。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3 | 點閱數: 599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 109 年 2 月 20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重申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園)教職員工差假事項,請確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二)下班後申請加班,於加班時間內外出用餐或從事非公務之行為。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如申請家庭照顧假或病假等卻進行國內外旅遊等從事與假別不符之事務。 三、請各機關學校(園)首長確實督導所屬同仁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有以上...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3-03 | 點閱數: 44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金華 - 人事室 | 2020-02-27 | 點閱數: 310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20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如需修正規定及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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