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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宣導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8-08 | 點閱數: 33
特約托育機構契約期間及提供服務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各特約托育機構資料,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托育服務專區(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0A400 )分頁下載參閱。辦理子女托育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活動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8-03 | 點閱數: 34
場次資訊如下: 1、第 1 場次: (1)課程名稱:「和諧粉彩-給教師的一場靜心時光」(課程代碼: 307969 )。 (2)上課時間: 114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 (3)上課地點:芯寬欣心理治療所(臺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 273 號)。 (4)報名人數:以 10 人為限(於學習護照系統通知報名結果)。 2 、第 2 場次 (1)課程名稱:「好好休息:正念減壓與正念飲食體驗課程」(課程代碼: 307957 )。 (2)上課時間: 114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 (3)上課地點:芯寬欣心理治療所(臺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 2...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7-25 | 點閱數: 194
📢 114 年人事業務重點宣導重點摘要,詳如附件,請同仁詳參並多加利用 ✅ 員工協助方案( EAP )服務 提供市府員工、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心理諮商。 三大實體管道:本府、衛生局及衛福部心理健康服務。 衛福部補助 15-45 歲民眾,每人 3 次心理諮商。 另有遠距/通訊諮商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LINE@等資源。 📌 詳情請至人事處網站【員工協助方案專區】查詢。 🚫 性騷擾防治宣導 包括語言、文字、圖片及肢體等不當行為。 如遭遇不當對待,請向學校申訴單位或市政府防治中心申訴。 📘 參閱《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 職場霸凌防治 可通報...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7-18 | 點閱數: 3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7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54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因應本次丹娜絲颱風造成重大災損,考量受災區多有高齡獨居者,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所定情事,請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轉知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7-18 | 點閱數: 46
一、依據臺南市 114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復效方案: (一)申請對象: 103 年度起取得主任合格證書,而未實際擔任主任致任用資格失效者。 (二)申請條件:於失效後迄今,受聘學校代理主任累積達 2 學年以上,得由個人出具復效申請表向本局申請主任任用資格復效。 (三)申請時間:每年 6 月開始受理適用之學校代理主任申請復效事宜, 7 月進行審查作業。 (四)通過申請審查者,由本局函文申請人其主任資格復效,俾利後續受聘資格認定事宜。 三、為使各校符合資格者可即時提出,以利後續受聘,今(114)年自函發日起受理至 7 月 25 日(星期五)止...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7-16 | 點閱數: 63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114 年 5 月 15 日南醫健字第 1142002126 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積極維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本府洽請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提供旨揭健康檢查優惠專案,本專案適用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及眷屬,於健康檢查日出示員工識別證或服務證明,眷屬得提供影本,檢查日並提供停車優惠。 三、健檢專線: 06-2200055 分機 6605 。
宣導 邱宜慧 - 學務處 | 2025-06-24 | 點閱數: 189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辦公時數規定(如附件)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邱宜慧 - 人事室 | 2025-06-12 | 點閱數: 83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4203520B 號函辦理。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 3 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有此情事教師請盡速洽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