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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獎助學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凡設籍台南市一年以上,經台南市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等在學學生。
獎助學金金額
(一)國 小 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國 中 組: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新台幣參仟元整。
申請條件
(一)、國小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各組操行成績均須在80分以上或甲等,如成績單未標記成績不在此限。
(三)、各組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或乙等,未修體育課程者, 以軍訓或童軍程為準。
(四)、申請獎學金成績合於標準而人數超過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倘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為準,再如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發給名額
(一)國小組:六十名。
(二)國中組:六十名。
(三)高中(職)組:四十名。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
(三)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五)學校審查意見欄:請導師或承辦人員詳加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六)申請人或二等親直系親屬金融帳號影本。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度共一次。
申請時限:申請期限:每年11月(授權工作小組)
申請均以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並於申請日前至本會網站下載(填具)申請書,本會網址:http://tsca.weebly.com ,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
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會得取消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