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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自殺傷防治課程研習完成率調查
一、依據教育局公告 197039 號,及教育局線上填報系統 15517 號辦理。
二、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議題研習《每年》需研習時數至少 4 小時。(採計期間: 110 年 8 月 1 日~111 年 8 月 15 日)
三、應參加對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教職員工):兼行政職之教師、校護、工友、幹事、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等,全體正式教師:含長代教師。
四、愛課網研習「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連結:https://icourse.tn.edu.tw/info/10000410